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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看上去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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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房养老成为时下热点,很多老年人对此持观望态度。京润律师事务所就“以房养老”产生的纠纷进行法律分析,提供专业参考。

事 件 回 放

  为了获取利益,一个由两个自然人注册的空壳公司,以养老项目做诱饵,谎称老人入会成为会员,便可享受养老、旅游、住宿于一体的“候鸟式养老服务” ,冬天到海南、夏天到北戴河。对于这种服务,成为会员的老人可以选择交现金,也可由公司帮助将其房子抵押办理会员。该骗局骗走10名老人970余万元。其中,很多老人将自己唯一住房抵押入会。这是2016年年初发生在北京的一个案子。


  同样有媒体在2016年报道,北京市丰台区一位年过七旬的刘姓大妈,一直独自生活,每个月有 3000元的退休金。因为刘大妈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病,她的一大部分退休金都用来购买药品。2014年秋天,经人介绍,刘大妈认识了某公司副主任石某。。随后,石某向刘大妈介绍了一项“以房养老”的政策,只要刘大妈把房子抵押出去,就可以每月获得几千元的收入。结果,刘大妈不仅房子没了,还欠了一大笔债。


  今年年初,上述“以房养老”骗局在北京接连发生多起。现阶段,我国以房养老政策处于何种状态?老年人应如何识别“以房养老”的骗局?下面,我将详细解读。
法 律 解 读
张娣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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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  我国以房养老政策处在探索阶段


  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给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或银行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简单来说,就是老人将所拥有的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但继续拥有房屋占有权。老人不需要搬离,可以继续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满足“居家养老”的需求。


  “以房养老”是个舶来品,起源于美国。,并表述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3月,中国保监会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决定以房养老试点。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成为首批试点城市,试点工作至2016年3月31日截止。


  2016年7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指出扩大以房养老试点,并将试点工作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以房养老制度是在国家大力推进健康养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鉴于许多养老方案和措施尚处于等待具体政策出台与探索阶段,以房养老在我国的整体设立条件还尚未成熟。在属于设立试点尝试阶段的情况下,老年人选择以房养老还不能全面地了解其中利弊。
解读2  以投资为名的“以房养老”均为骗局


  在我国,养老政策的实施还是主要以银行和保险机构为主。如果与养老机构签订《以房养老协议》,。其中,养老服务协议中会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并且不管是公办的养老机构还是民办的养老机构,均是以定期收取费用为承担养老义务的前提条件。即使是采用以房养老的方式,也是以老年人进驻养老机构为条件,而非直接将房产反向抵押给养老机构。名义为投资养老院,以将来的利益为诱导,或者投资预定沿海环境良好地方的养老床位等形式,不过都是不法分子巧设名目的骗局罢了。


  目前,以房养老的主要形式是以老年人向保险机构投保养老保险、抵押房产,由保险机构根据房产价值按月支付给老年人生活费用;辅助的还有老年人将房产反向抵押给银行,由银行进行房产评估,并根据房产评估价值支付给老年人款项。除此之外,社会上的养老方式,大多是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常见的分两种:


  一种骗局是非法分子设立公司,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承诺将钱款提供给老年人,再由老年人将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此种形式名为借款合同,实为非法的“以房养老”。老年人一方因此受到欺诈,因签订此合同违背了老人的真实意思,,并要求解除房屋抵押。但是,老年人一方很难举证证明不法分子实施了欺诈行为,。北京市丰台区的刘大妈正是此类骗局的受害者。在此案中,石某假借以房养老政策,行诈骗钱款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将刘大妈的房产暂估为100万元,加之石某诈骗多人的情节,,其公司也将被处以罚款,并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另一种骗局是以投资兴建养老院的名义,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将房产办理抵押,或者吸取养老款,实现不法分子非法集资的目的。非法集资通常涉案的金额和群体较为广泛,涉及刑事犯罪。对于这种骗局,老年人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来解决。
解读3  养老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以房养老这种新兴的养老方式,对于生活本来拮据的老年人来说,在现阶段未必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国家正在加强加快建设全面养老服务的步伐,包括居家养老结合等多种养老方式。所以,正准备以房养老的老年人不妨将养老计划放缓,待相关法律规定落地后再行考虑,以免因为不了解而误入骗局。


  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国对养老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养老机构,,并经依法登记。未获得行政许可或者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因此,任何以设立养老机构为名义筹集设立款项的行为都不符合现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有投资意向的老年人,应谨慎识别所交款项是投资兴建养老机构还是入院养老费用。因而,老年人遇到心仪的养老项目,要查验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养老服务许可证等证件,实地查看养老机构的环境。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时,应仔细阅读服务协议条款,出现明显规避、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条款以及限制老年人权利的条款,务必要求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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