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成为时下热点,很多老年人对此持观望态度。京润律师事务所就“以房养老”产生的纠纷进行法律分析,提供专业参考。
为了获取利益,一个由两个自然人注册的空壳公司,以养老项目做诱饵,谎称老人入会成为会员,便可享受养老、旅游、住宿于一体的“候鸟式养老服务” ,冬天到海南、夏天到北戴河。对于这种服务,成为会员的老人可以选择交现金,也可由公司帮助将其房子抵押办理会员。该骗局骗走10名老人970余万元。其中,很多老人将自己唯一住房抵押入会。这是2016年年初发生在北京的一个案子。
同样有媒体在2016年报道,北京市丰台区一位年过七旬的刘姓大妈,一直独自生活,每个月有 3000元的退休金。因为刘大妈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病,她的一大部分退休金都用来购买药品。2014年秋天,经人介绍,刘大妈认识了某公司副主任石某。。随后,石某向刘大妈介绍了一项“以房养老”的政策,只要刘大妈把房子抵押出去,就可以每月获得几千元的收入。结果,刘大妈不仅房子没了,还欠了一大笔债。
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给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或银行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简单来说,就是老人将所拥有的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但继续拥有房屋占有权。老人不需要搬离,可以继续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满足“居家养老”的需求。
“以房养老”是个舶来品,起源于美国。,并表述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3月,中国保监会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决定以房养老试点。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成为首批试点城市,试点工作至2016年3月31日截止。
在我国,养老政策的实施还是主要以银行和保险机构为主。如果与养老机构签订《以房养老协议》,。其中,养老服务协议中会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并且不管是公办的养老机构还是民办的养老机构,均是以定期收取费用为承担养老义务的前提条件。即使是采用以房养老的方式,也是以老年人进驻养老机构为条件,而非直接将房产反向抵押给养老机构。名义为投资养老院,以将来的利益为诱导,或者投资预定沿海环境良好地方的养老床位等形式,不过都是不法分子巧设名目的骗局罢了。
目前,以房养老的主要形式是以老年人向保险机构投保养老保险、抵押房产,由保险机构根据房产价值按月支付给老年人生活费用;辅助的还有老年人将房产反向抵押给银行,由银行进行房产评估,并根据房产评估价值支付给老年人款项。除此之外,社会上的养老方式,大多是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常见的分两种:
一种骗局是非法分子设立公司,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承诺将钱款提供给老年人,再由老年人将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此种形式名为借款合同,实为非法的“以房养老”。老年人一方因此受到欺诈,因签订此合同违背了老人的真实意思,,并要求解除房屋抵押。但是,老年人一方很难举证证明不法分子实施了欺诈行为,。北京市丰台区的刘大妈正是此类骗局的受害者。在此案中,石某假借以房养老政策,行诈骗钱款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将刘大妈的房产暂估为100万元,加之石某诈骗多人的情节,,其公司也将被处以罚款,并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以房养老这种新兴的养老方式,对于生活本来拮据的老年人来说,在现阶段未必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国家正在加强加快建设全面养老服务的步伐,包括居家养老结合等多种养老方式。所以,正准备以房养老的老年人不妨将养老计划放缓,待相关法律规定落地后再行考虑,以免因为不了解而误入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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