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帐篷价格联盟

【说法】男子“帮助”别人从银行取款却被判刑,怎么回事?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众所周知,利用短信、电话、QQ 等工具进行诈骗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而替违法犯罪分子从银行取走赃款,同样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近日,、隐瞒犯罪所得案,,并处罚金若干。



冒充公司老总指示退款 公司被骗86万5千元


2016年8月30日上午,清远市某驾驶员培训公司出纳员张某加入了一个名为“某公司高层群”的QQ群,群里有财务主管莫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总”、公司总经理“陈总”等人。当天下午,群里的“陈总”以与深圳的“黄总”商谈合同为由,指示张某退还合同保证金86万5千元至深圳市泰诚龙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因为“陈总”在群里说自己正在开会,不方便接听电话,且财务主管莫某也没有在群内表示异议,张某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莫某已经同意退款这事。于是她按照“陈总”的指示,将86万5千元转到了指定账户上。然而,当莫某向公司陈总汇报退款此事时,陈总称公司并没有所谓的“某公司高层群”,也没有指示过张某进行退款。原来,QQ群是诈骗团伙在得知公司内部人员信息后建立的,群里的“吴总”和“陈总”都是假的。这时,他们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明知是诈骗款仍帮人到银行取款


2016年7月,在家待业的被告人梁某在QQ上加入了“电信网络取钱”群,想以此赚点外快。2016年8月上旬,群内的“杀数”找到梁某,让其帮忙去银行取款,并承诺给相应的报酬。虽然梁某知道这钱肯定是“不干净”的,但丰厚的报酬还是让梁某动心了。于是,2016年8月30日,梁某手持“杀数”给的多张银行卡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各银行柜员机提取卡内的诈骗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梁某从中获得报酬2万2千元。经查,梁某从银行卡上取走的钱均为清远市某驾驶员培训公司被诈骗的款项。



,被告人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现在的通讯工具发达,方便了不少人,但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在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时,要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要求转账、还款等涉及钱财交易时,不要轻易相信对方,要利用电话、视频聊天等方式确认对方的身份,避免财物上的损失。





举报 | 1楼 回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