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问:
我公司商铺出租给别人,前1-6个月免租,7-12月收取租金,2016年房产税如何计征?
答:
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耗损价值后的余额。广州市依据房产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一次性减除的比例规定为30%。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30%)
(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据此,问题所述1-6月免收租金的房产值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7-12月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