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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裁定书中批律师,被指任性霸道(附:批律师的裁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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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在法律界引发争议。


这两份裁定书,分别针对两个案件的律师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直接提出批评,出现了“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等表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多位法学专家和律师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即使驳回也不应批评谴责。


“这样的裁判忽视了律师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一种任性、霸道的表现,。”律师高金波说。



那么批评律师的裁定书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呢?


附:该裁定书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元美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1号楼7层01-803、01-805、01-8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宇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琼,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培培,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鸿达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信凯,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念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向本院提出上诉。新元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本案属于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属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况且,根据《全国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北京、上海、。、上海、,北京市、。据此,,本院予以驳回。


此外,本院予以特别指出的是,,,这是知产业内众所周知的常识。但在本案中,有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新元公司,,此举令人费解。同时,上诉人的行为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伤及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希望类似行为,在今后的诉讼中不再发生。


综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袁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逯遥

书 记 员  闫洁


另外一份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182号  原文是这样批评律师的:


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予保障。但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应体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尊重。本案为侵权诉讼,被告均为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被告为法人的侵权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权有明确规定。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在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却依据完全无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为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本应尊重法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却未体现出职业律师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在诉讼中应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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